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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与嘉峪关市中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271民初4620号
原告: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原嘉峪关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华中路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秀贤,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市中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华中路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巫德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嘉峪关市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嘉峪关市中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嘉峪关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市房地产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嘉峪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