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23执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4日,住甘肃省民乐县,身份证号码:62222319********。
被执行人:甘肃百秀园林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党城湾镇东街25号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3MA71MYKG1Q。
本院受理执行的***与甘肃百秀园林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甘肃百秀园林环境艺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案款362363元、案件受理费6888元及执行费5335元,共计374586元,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肃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尚有应支付给甘肃百秀园林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98395元未支付,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已足额冻结该笔工程款,被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物申请人均不同意抵顶执行款,其余被执行人再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甘肃百秀园林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振军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查明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甘肃百秀园林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