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通达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开发区通达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7113号
申请人:昆山开发区通达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双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03686205N。
法定代表人:龚敬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茜,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永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10317Y。
法定代表人:孙永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昆山开发区通达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保单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80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280000元,超过部分被告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学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