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02民初43号
原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练江大道与***交叉口西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五一路与历山路东南角建苑商务中心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