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濮阳豪艺杂技(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5451号 原告:濮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于历山路东南角建苑商务中心七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740336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濮阳豪艺杂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北中北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809386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原告濮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豪艺杂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鉴定申请,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