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5451号
原告:濮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于历山路东南角建苑商务中心七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740336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濮阳豪艺杂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北中北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809386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原告濮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豪艺杂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鉴定申请,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