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4260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中路44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告:濮阳市聚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政和路与昆吾路交叉口口东南角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泰翔农工商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口向西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女,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现被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被告:濮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与昆吾路交叉口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饶佳,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市投资集团公司(原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与历山路东南角建苑商务中心七楼。
法定代表人:翟俊尤,经理。
被告:濮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王鼎国际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濮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与历山路东南角建苑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新,男,199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诉被告濮阳市聚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市泰翔农工商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市投资集团公司、濮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袁现波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涉嫌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ー条之规定,栽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迎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