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40民初3161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151000000648。
法定代表人XX,该队队长。
被告***,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被告***,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