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4民初130号
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队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00450992553C。
委托代理人:**,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现圣地海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奎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45698811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与被告泸州现圣地海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撤回对被告泸州现圣地海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87元,本院减半收取7943.5元,由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曾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