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

某某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2民初1600号
原告:***,男,193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XX,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