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502执193号
申请人:***,男,生于1939年12月18日,汉族,住泸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泸州市。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502执19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强
审判员任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