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22民初158号
原告: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西路5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6WMRB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81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计582元,由原告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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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兰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