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1190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东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10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男,199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聚集区(**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林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林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原案件受理费4394.5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降低诉讼标的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69.5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鉴定费5,993元(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周 晨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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