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咸阳市渭城区路士通货物运输部、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1342号 原告:咸阳市渭城区路士通货物运输部,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汇路街道办事处联盟一路社区新兴北路铁一局桥梁处一号楼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4MA6XW50P03。 法定代表人:**,该运输部经营者。 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81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咸阳市渭城区路士通货物运输部与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咸阳市渭城区路士通货物运输部于2022年10月10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市渭城区路士通货物运输部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市渭城区路士通货物运输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原告咸阳市渭城区路士通货物运输部负担。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兰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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