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8692号 原告: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6号皇城国际中段五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松屋美食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3号3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北京松屋美食店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10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松屋美食店、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龙 琨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康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