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8692号
原告: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6号皇城国际中段五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松屋美食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3号3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北京松屋美食店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10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松屋美食店、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龙 琨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康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