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途邦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8财保853号
申请人重庆途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申请人重庆途邦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途邦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途邦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