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2民初2335号
原告:齐齐哈尔兴政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文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立国,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现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齐齐哈尔兴政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兴政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放弃诉讼请求申请,并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兴政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兴政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兴政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19.00元退予原告齐齐哈尔兴政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