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兴政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兴政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梅泰诺通信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2民初803号
原告:齐齐哈尔兴政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齐哈尔市梅泰诺通信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齐齐哈尔兴政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政岩土)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梅泰诺通信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齐齐哈尔兴政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勘察费66,5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7,000.00元(起诉之日至判决之日止利息未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对其拟建的“哈大齐高铁通信基站”工程场地进行工程地质详勘,为查明厂区工程地质条件地基基础设计提供依据。合同约定每塔勘察基站费用为3,500.00元。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完成所有勘察任务,共完成19塔勘察基站,共计费用为66,500.00元。勘察结束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勘察费用,但被告始终未予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齐齐哈尔市梅泰诺通信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注销,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齐哈尔兴政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4.00元,退回给原告齐齐哈尔兴政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