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411行初121号
原告***,女,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代理人孔才良,男,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8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竹辉(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竹辉(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关河西路40号(关河大楼五层)。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人事经理),男,1955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女,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
原告****被告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物业)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孔才良,被告区人社局副职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中房物业委托代理人***、原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11月9日,原告***以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负担。
审判长高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冯加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