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

267苏州市锦和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267号
原告:苏州市锦和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1XX0F41,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西太湖科技产业园腾龙路**。
法定代表人:曹俊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卿亭,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良,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89473A,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关河西路**关河大楼513。
法定代表人:王炳华,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苏州市锦和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被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苏州市锦和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锦和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彩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