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民初1132号
原告:***,女,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菊,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关河西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89473A。
法定代表人:王炳华,总经理。
被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垃圾中转站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R95GU5R。
负责人:陈西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宗斌,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彭宗斌,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彭宗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石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沈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