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

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10884号
原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关河西路40号(关河大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89473A。
法定代表人:王炳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丽,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轶,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柳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