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

**、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1697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燕,江苏品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关河西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王炳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华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超
书 记 员 王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