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3018号
原告:***,女,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垃圾中转站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R95GU5R。
负责人:陈西德,经理。
被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关河西路40号(关河大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89473A。
法定代表人:王炳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正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