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5840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王***。
法定代表人:**瞳,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关于申请人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30000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保全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