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04民初5840号 原告: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办事处王***93号。 法定代表人:**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追回建筑工程款503413.85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用包含担保费800元,咨询代理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7日被告***村民委员会与原告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坊安街办***村户户通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一份。2019年12月17日原告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坊安街办***村户户通道路建设工程后,2020年1月21日,被告***村民委员会委托***和管理有限公司对建设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审减后确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为783413.85元,被告***村民委员会共计付款280000元,余款503413.85元拖欠至今未付。 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村民委员会辩称,对原告的诉求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7日,原告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村民委员会签订《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户户通道路,合同价款77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值的95%,剩余5%在13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2019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2020年1月21日,***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出具泰和咨询(2020)JS038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村民委员会:受你单位委托,对你村户户通道路建设项目的结算进行了审核。……审定结算值780906.93元”,2020年1月21日,原、被告均在工程结算审核核定表中对结算值780906.93***确认。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12月6日,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村民委员会分五次共计给付原告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0000元,尚余工程款500906.93元未给付。 另查明,原告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法律咨询费3000元、担保费800元,经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村民委员会质证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自判决生效后开始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审计报告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凭证,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村民委员会拖欠原告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906.93元未付是形成纠纷的原因,依法应当承担偿付工程款的责任。原告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村民委员会给付工程款500906.93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村民委员会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法律咨询费3000元、担保费800元,合计3800元的诉求,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依法调整为以500906.93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3.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906.93元及利息(以500906.93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3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2元,减半收取计4436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5606元由原告潍坊庆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元,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村民委员会负担5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