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子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

西子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天津市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5205号
原告:**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原天津奥斯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村津港高速与梨双路交口600米。
法定代表人:黄文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田,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海河东路**。
负责人:张俊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女,该单位干部。
被告:天津市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马场道**
法定代表人:王欣,经理。
原告**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被告天津市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现因原告需进一步收集证据,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博涵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明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