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19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阿尔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牛桥村马嘶。
法定代表人:孙二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村津港高速与梨双公路交口600米。
法定代表人:黄文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黄文朝,男,1970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权,男,1994年1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男,199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人张家港市阿尔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黄文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19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黄文朝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2月21日,张家港市阿尔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微电子工业区支行开立的12×××17_1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家港市阿尔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微电子工业区支行开立的12×××17_1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清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