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子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

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西子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执296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浑南新区创新一路**蓝光集团。
被执行人:**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7893867988,,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村津港高速与梨双公路交口600米
法定代表人:黄文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12执296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0)辽0112执296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周永克
执行员  陈 奇
执行员  李爱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