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子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

无锡恒菱电梯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32号
申请人:无锡恒菱电梯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8336249W,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
法定代表人:顾霞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国。
被申请人:**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893867988,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村津港高速与梨双公路交口600米。
法定代表人:黄文朝。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恒菱电梯装饰有限公与被申请人**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恒菱电梯装饰有限公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陈磊名下坐落于湖滨壹号花园7-1904(锡房权证字第W××7)的房产一套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磊名下坐落于湖滨壹号花园7-1904(锡房权证字第W××7)的房产一套。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