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82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原名称:天津奥斯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
上列当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8民终7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人民币;二、被执行人**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8民终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鑫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包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