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执复79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上海申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20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6605162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勤业路8号二楼南侧214、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MA1MD5YC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前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9585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复议申请人上海申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继公司)对溧阳法院作出的(2022)苏0481执异64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溧阳法院对担保公司与晨强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481民初904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强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243584.22元及利息(以11243584.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二、被告***、被告***对被告***强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代偿款11243584.2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强化工有限公司不动产抵押物{具体财产清单详见苏(2018)溧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xx4号载明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强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晨强公司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担保公司的申请,溧阳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苏0481执5257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溧阳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0)苏0481执5257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强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溧阳市上黄镇前中村的工业房地产及机器设备45项计888台(套)”。2021年7月15日,溧阳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刊登了溧阳市××镇××村××房产及机器设备的变卖公告,并上传有评估报告。《不动产拍卖(变卖)标的调查表》载明标的名称为溧阳市上黄镇前中村的土地、房产及机器设备,其中“特别告知事项”第5条载明:“本次拍卖的房产及土地在上黄镇辖区,买受人竞拍上述房产及土地后,使用须符合上黄镇对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竞买前可向上黄镇政府咨询”;第6条载明:“厂区内垃圾清理、危废处理、化学原品材料等均由买受人自行处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因***强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之前用于化工产品生产,本次拍卖土地及房产成交后,土地如原存在土地污染检测、修复等问题,买受人自行承担费用”。同时该公告刊登了《拍卖须知》,第三条载明:“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已根据评估公司调查情况就拍品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变卖人对拍品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品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品,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拍品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拍品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品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复议申请人申继公司参与了本次竞拍,其于2021年8月1日竞买成功。2021年8月5日,溧阳法院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申继公司于2021年8月1日10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拍品溧阳市上黄镇前中村(***强化工有限公司)土地、房产及机器设备,成交价为11000000元。2021年8月13日,溧阳法院作出(2020)苏0481执5257号之二执行裁定:“一、原属被执行人***强化工有限公司内1-7幢有证房屋、8-29幢无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计45项计888台(套)所有权归买受人上海申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以上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上海申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上海申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依法承担”。2021年11月16日,溧阳法院作出(2020)苏0481执5257号之三执行裁定:“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民初9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复议申请人申继公司不服上述执行行为,向溧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我公司在上海一直从事市政公路行业的快速维修工程,通过科技创新,解决了许多市政公路工程中的疑难杂症,在行业里是比较有影响力的企业,是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发展中遇到了一些瓶颈,需要材料生产基地,一直在寻找这个基地。上黄镇一直在招商引资,我们也需要产业转移,公司与上黄镇政府一直保持着常态化的联系和交流,一开始上黄镇政府答应给土地,立项建厂,后来由于土地指标原因未成。晨强化工厂倒闭,进行司法拍卖二轮后,一直没有人竞拍,我们也一直不知道。后来上黄镇政府为了帮助我们解决用地困难,就主动联系我们参与竞拍。我们就在淘宝司法网上竞拍,花了1100万元把晨强化工厂拍买了下来。拍买成功后,公司上下也非常开心,终于有了材料的生产基地,公司发展的瓶颈终于解决了,会给企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我们立即着手派门卫,想办法装监控,临时通水、通电,准备行动。接下来,准备工商登记和做环评时,请来专业人员对现场踏勘,发现晨强化工厂的时间跨度大,生产的产品多,主要以苯类产品为主,污染情况不明,目前尚有强烈的气味。陪同去看厂的一位朋友(***),在厂里转了一会儿就感到了不适。咨询专业公司,他们告知要先治理,再立项。深度了解,治理的费用相当昂贵,周期很长,现在国家对环境的治理,不是领导口头说没关系这么简单。我们公司购买土地,是响应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是去做实业的,而且国家有法律规定,谁污染谁治理,我们没有污染,也没有义务去治理。还有一个原因是,晨强化工厂这个区域,不符合溧阳市产业布局,在那个地块我们不能立项生产我们的产品。鉴于我公司拍买的晨强化工厂一事,由于晨强化工厂环境污染严重,需要修复治理和产业不符两大原因,现申请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执525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退回我们的1100万元购买款。请求: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执525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溧阳法院认为,在案涉变卖过程中,已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在《不动产拍卖(变卖)标的调查表》的“特别告知事项”中的第6条和第7条,以及拍卖公告第三条均已经作出了十分详尽的提示说明,根据网拍规定第十五条以及第三十一条规定,异议人申继公司主张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上海申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申继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苏0481执5257号之一,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溧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异议人对溧阳市人民法院上述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异议。申请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执525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的内容与申继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异议书内容一致。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未作答辩。
本案审查中,双方当事人未有新证据向本院提交。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继公司能否撤销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中,溧阳法院在案涉拍卖过程中,已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在《不动产拍卖(变卖)标的调查表》的“特别告知事项”中的第6条中明确“厂区内垃圾清理、危害处理、化学原品材料等均由买受人自行处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因***强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之前用于化工产品生产,本次拍卖土地及房产成交后,土地如原存在土地污染检测、修复等问题,买受人自行承担费用”。申继公司对法院的公示和特别提示是知晓的。在案涉拍卖品成交后,申继公司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现申继公司要求撤销拍卖返还支付的拍卖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拍卖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情形,故申继公司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故溧阳法院对案涉不动产进行评估及拍卖,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申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2022)苏0481执异6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