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胜富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胜富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民初6904号 原告:**,男,侗族,1985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深圳市胜富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7740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胜富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