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民初6904号
原告:**,男,侗族,1985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深圳市胜富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7740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胜富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