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04民初6761号
原告:淮安万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经一路东侧、九江路北侧(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松,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东。
法定代表人:汤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万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庆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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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庆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