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执857号
被执行人: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汤易,该单位。
关于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鑫兴铁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阿法院作出的2022鲁15**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038.22736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夏绪军
审 判 员 郭 伟
审 判 员 杨成宝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石海燕
书 记 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