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

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与滨海环保装备(天津)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2民初130号
原告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环保装备(天津)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郭秀红 审判员  杨宝华 审判员  吴晓勇
法官助理刘睿 书记员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