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12民初1788号之一
原告扬州昌杰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扬州昌杰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昌杰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昌杰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保全费2220元,共计5345元,由原告扬州昌杰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夏云
法官助理 史文静
书 记 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