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

7807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6民初7807号之一
原告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720元,由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元
书记员 司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