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

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与江苏凯特尔工业炉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6民初800号之一
原告: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1541874W,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玉泉路。
法定代表人:毛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岳,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凯特尔工业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3317478G,住所地靖江市新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力公司)与被告江苏凯特尔工业炉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群力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群力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470元,由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郁祯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