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1137号
原告:**,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运河路421号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被告东营市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9元,减半收取11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