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康润建材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91民初1686号
原告:东营康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栋,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康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营康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康润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康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营康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