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兆达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

江西省水电工程局与深圳市电兆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电兆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电兆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陆山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