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昱元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7民初5296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乐湖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2985XJ。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滃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滃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昱元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2号韶关碧桂园高山流水沿江路一层60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32503702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省南雄市。 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洋公司)与被告**昱元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昱元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对昱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本案公开开庭时,原告三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昱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7937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7937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75%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21884.34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一直向原告采购电梯,2020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对账确认尚欠货款450370元,同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该货款45037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分三期付清。时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9370元未付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给付剩余的货款,未果。被告昱元公司为被告***独资经营,应由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如原告之诉求。 昱元公司、***在诉讼中没有作出答辩和提交证据。 原告三洋公司围绕其主张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证据来源合法,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关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并据此确认原告主张的与被告昱元公司进行电梯买卖交易过程中,被告昱元公司欠原告货款未付的事实。另查明,被告昱元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昱元公司的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昱元公司向原告三洋公司购买电梯,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三洋公司已向被告昱元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昱元公司应依约向原告三洋公司支付货款。原告三洋公司主张被告昱元公司欠其货款179370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昱元公司、***均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可与原告三洋公司的该项主张对抗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三洋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根据原告三洋公司与被告昱元公司之间签订的《电梯销售合同书》及《还款承诺函》约定的履行时间,上述款项履行期限均已届满,故原告三洋公司要求被告昱元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79370元,本院予以支持。三洋公司虽未与昱元公司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公司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必然造成三洋公司的相应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三洋公司主***公司向其赔偿以拖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75%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损失,三洋公司的该项违约损失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原告主张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被告昱元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昱元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793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93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5%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昱元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6元,合计3685元,由被告**昱元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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