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惠州市**电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5419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乐湖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2985XJ。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滃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滃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701、7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1RFJD24。 法定代表人:黄**。 被告: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电梯有限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淑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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