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5294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乐湖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2985XJ。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滃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汤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566号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1465585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汤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1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93元,合共5352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陆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