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558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乐湖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2985XJ。
法定代表人:**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滃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滃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市灏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东门路天瑞公馆3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8117957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灏辉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6元、保全申请费1811元,合计4397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