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5588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乐湖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2985XJ。
法定代表人:**有。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南昌佳信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187外旅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7966691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佳信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38592.7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佳信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859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