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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泰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梅州市东方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424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泰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三街别墅区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1963748636。
法定代表人:管祝友。
被执行人***,男,香港居民,现住五华县水寨镇。
被执行人梅州市东方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澄湖河堤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梅州市泰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梅州市东方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曾泉绅所有的坐落住五华县水寨镇悦景花园B栋1404房的一套房产,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协议履行期间法院暂停对被执行人采取法律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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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