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民初329号
原告:******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4号***苑***1栋5-6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09116052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701839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