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2943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雅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横岭二路7号和9号A栋4276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钊。
委托代理人刘田东,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健源泉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银桥一街3号1栋。
法定代表人黄曙君。
委托代理人张星,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燕芝,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广州雅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健源泉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20年10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的规定需前往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评估机器设备。现因吉林省长春市爆发新冠疫情,受疫情的影响无法推进评估工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分别于2021年1月21日、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暂缓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翟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