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26965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健源泉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工业区厂房贰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4747335G。
法定代表人:黄曙君。
被执行人:广州雅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横岭二路7号、9号A栋4276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DKFT28。
法定代表人:陈钊。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健源泉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雅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1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州雅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健源泉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本金38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7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袁志坤、黎婉仪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广州雅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调查,该被执行人早已搬迁倒闭。(二)于2019年11月20日依法邮寄委托调查函到被执行人所属的村委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调查的财产以及下落,但未收到回复。(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限期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269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俊杰